豫教资办〔2012〕4号
河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关于认可全国试点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
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从2011年开始,教育部在部分省市(湖北、上海、广西、浙江、河北、海南)开展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为保证考试试点工作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效衔接,经教育部主管部门同意,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发出《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现就我省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认可全国试点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的范围及时限
1、我省认可全国试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的省市包括:湖北、上海、广西、浙江、河北、海南等6个省市;涉及的教师资格类别包括: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6类;认可起始时限:湖北、浙江两省为2011年以来的成绩,上海、广西、河北、海南四省市为2012年以来的成绩。
今后,我省认可试点地区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最终时限,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2、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样式附后)者,表示该申请人已通过试点省市组织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合格)。该类申请人在我省申请相应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笔试和面试,只需参照全日制师范毕业生认定程序予以认定。
3、2011年以来,凡在试点省市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成绩均合格者,在我省申请相应教师资格时,免于教育理论考试,直接参加面试。该类人员应持有试点省市颁发的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明(试点省份颁发的单科成绩合格证明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各类教师资格笔试科目分别为:幼儿园教师资格:综合素质(科目一)、保教知识与能力(科目二);小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科目一)、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科目二);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综合素质(科目一)、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三)。
4、凡在试点省市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未获得全部笔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即仅有某项单科笔试合格成绩者),在我省申请相应教师资格时,按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二、相关要求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所辖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贯彻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如有问题可与相关试点省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时沟通,严防持假冒合格证明申请教师资格的情况发生。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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